病人補償制度:其實我們都還不太懂,這兩百億該不該花

因為醫療訴訟曠日廢時,蘇格蘭想全面實施「無過失病人補償制度」,但英國NHS(國民健康服務)不同意。2009年,蘇格蘭成立工作小組,研究其他國家的病人補償制度,並與社會意見領袖溝通。2010年時,工作小組發表一份八十幾頁的報告,我在網路上搜尋到,津津有味地看著。

去年11月8 日,台灣衛生署在立法院簡報時提到的「病人補償制度」,出現連串錯誤。在12月20日的簡報中,衛生署已經刪除錯誤的部份。會出錯,我想是因為,其實我們對「病人補償制度」,真的都還不太了解。

2011年年底,台灣有一群人把「無過失病人補償制度」(no fault patient compensation)改個名,稱為「不責難病人補償制度」(no blame patient compensation),開了一場研討會。媒體有報導,但沒有深入討論。什麼是病人補償制度,台灣99.9%以上的人完全沒有概念,都還以為,醫師造成的醫療傷害(medical injury or treatment injury),為什麼不是醫師賠?

台灣在醫改團體與病人權益團體的要求之下,「病人補償制度」突然變成「醫療刑責合理化」的配套方案,一下就寫進法條裡,然後爭議點變成一年預估兩百億的基金應該誰出。這跳躍太快了,台灣是否適用「病人補償制度」,細節應該如何訂定才符合台灣民情,這需要好幾年、甚至十年以上的討論,結合社會各界的共識,才能順利推動。

我所知也有限,抽空追著「病人補償制度」也才不到一年。在此把衛生署1108的五張投影片附在底下,做些說明,讓其他人當個參考。內容未必完全正確,希望能引發更多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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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歐式的「無過失病人補償制度」,簡單說就是:只要病人的醫療傷害,是有可能避免的,就可以領取補償金(但據瑞典統計,這些案例裡,只有20%醫療人員有責任)。「病人補償制度」的理想性很高,瑞典從1975年實施到現在,全世界也只有北歐跟紐西蘭全面實施。這需要兩個重要條件:不喜歡訴訟的文化,以及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。比如因為插管失敗變成植物人的案例,在北歐原本就有長照的社會福利照顧,這時就不需要再發給家屬三千萬補償金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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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有兩個州實施生產事故相關的神經傷害(如:腦性麻痺)的無過失補償。美國醫療的商業化在先進國家居首,醫師可自訂價格,政府不會去管醫責險或病人補償制度,所以這兩個實驗計劃自然是由醫師自行加入、出資了。不過這兩州的實驗計劃,對台灣的重要性,還不如日本的生產事故補償計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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紐西蘭的「無過失補償制度」並不限於醫療,一開始是以工作相關以及車禍的意外事故為主,所以制度相對複雜。我看到的一些報告,就是簡略地說「財源來自政府稅收」。整個補償制度的財源,包括政府稅金以及受僱者與營利事業的規費、汽油附加捐、車輛附加捐等等。

紐西蘭的病人補償方案,補償金少於「如果打民事訴訟勝訴」可得到的金額,而且若領取補償金,就不能再上訴。補償方案可省下打官司的時間、金錢損耗,而且是人人有獎,醫師無過失也可以領補償,金額低些倒也合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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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典是無過失病人補償制度的顯學,大家都會來朝聖。瑞典因為有完善的社會福利,所以補償金額不需要太高,就可以完全填補病家的經濟損失。瑞典絕大多數補償金來自主導醫療的「郡政府」,只有極少數來自「私醫」如植牙、整型自費診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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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目前實施的是跟美國類似的,生產事故相關的神經傷害的補償,以及局部實施稱為”NHS Redress Scheme”的補償方案。這Redress Scheme只限於威爾斯,沒在英國其他地區實施。這方案只補償兩萬英鎊以下的醫療傷害—-反正NHS請律師打官司也是要花錢,又浪費病家時間,那不如直接小額補償。

NHSLA處理的是所有跟NHS相關的醫糾訴訟,所有財源來自於NHS。至於這補償方案,花掉的錢,還不到威爾斯這邊的NHSLA預算的1%。

小結論:

網路上可查到世界各國針對「我們是否適合實施病人補償制度」的研究,有許多研究的結論是:本國不適合實施。英國是公醫制,社會福利應該也不錯,但即使地方政府建議實施病人補償制度,到目前NHS也還是持否定態度。

台灣喜歡模仿先進國家的典章制度,學者專家也喜歡拿著國外的制度說這個好、我們一定要學習。現在的草案裡,一下要放德國式的簡易鑑定,一下要放北歐式的無過失補償,還說補償前要做簡易鑑定,卻不知德國人跟瑞典人民族性大不相同,這兩個概念是互斥的。德國的做法是強調「要真相」,北歐的做法卻是「真相不重要」。以台灣現在的民情,要學北歐的「不責難」恐怕不太容易。要模仿「病人補償制度」之前,恐怕還需要更多討論、研究才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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