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別再用「病人補償方案」來綁架「醫療刑責合理化」

臺灣醫改團體主張:沒有「病人補償方案」(醫療事故補償法),就沒有「醫療刑責合理化」,這是把不相干的兩個政策強綁在一起。

發生「醫療不幸事件」,如果醫師有疏失,自然得按照民法來「賠償」。現在臺灣所說的「病人補償方案」,是醫師沒有疏失,病人可以從政府拿到一筆補償金。

臺灣不是北歐福利國,臺灣人也不是維京海盜的後裔。一個源自北歐國家,但臺灣人普遍不理解、沒有經過公眾討論、衛福專家研究可行性的政策,四年前就突然鋪天蓋地而來、多位立委提案支持,然後要求此案不通過,就不可修法「醫療刑責合理化」。

兩星期前,面對醫界繼續推動「醫療刑責合理化」,醫改團體又提出病人補償機制、醫療事故補償機制,認為沒有「補償」,就不用談「醫療刑責合理化」。

但,「病人補償方案」,到底要補償什麼呢?北歐、紐西蘭、法國對於「補償範圍」,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定義。我曾在瑞典網站查到一系列案例說明,什麼狀況可以補償,什麼狀況不行。「臺灣版病人補償方案」的操作型定義是什麼?關於「廢死」的問題,我們可以問「廢死聯盟」。但在臺灣,沒有那個倡議團體,可以出面回答關於「臺灣版病人補償方案」的問題。

無論反核、同婚、反空污,這些社會議題,我們都能找到願意認真回答問題的社運團體、倡議團體。最近許多人討論的陪審團制度,也有個「陪審團推動聯盟」跑到總統府抗議。如果臺灣要推動「病人補償方案」,那應該要有個「病人補償方案推動聯盟」,成立個網站、粉絲團,草擬一份臺灣版的操作型定義與案例說明手冊,來回應來自各方的意見。

根本就沒有人在努力推動「病人補償方案」,醫改團體卻要求沒有「病人補償方案」就沒有「醫療刑責合理化」。不清不楚的「病人補償方案」最後自然不會過關,於是「醫療刑責合理化」就跟著不見。這樣的法案配套,形同綁架。

我們更得注意的是:為什麼世界大多數先進國家,都「不」實施「病人補償方案」。

「病人補償方案」並非先進國家的趨勢。懂英文的人搜尋一下,在美國、英國、加拿大等國家網站與期刊,可找到大量「為什麼我國不應實施病人補償方案」的文獻與討論。大範圍普遍實施「病人補償方案」的國家,在二十世紀只有北歐五國加上紐西蘭。二十一世紀到現在十七年,又增加了法國與比利時。

「病人補償方案」緣起瑞典,在北歐五國實施風評不錯,但「風評不錯」二十年後,也只擴展到紐西蘭、法國與比利時。

大多數OECD國家,病家要以刑法起訴醫師,難度都比臺灣高上許多。但這些很難用刑法起訴醫師的國家,只有少數配備「病人補償方案」。

許多高爭議性的政策,在世界各國得到的支持,都遠勝「病人補償方案」。比如說,全世界在法律上已經「廢死」的國家,至少有103國。實施「同婚」的國家有20國,還不能同婚但有專法的國家有16國。OECD組織裡,可合法買槍的國家,還比實施「病人補償方案」的多。

富裕的歐美福利國,對「病人補償方案」猶戒慎恐懼、腳步緩慢。經濟、法治相對落後的臺灣,有本錢實施嗎?

要實施「病人補償方案」,除了要找到財源之外,每一件申請案,都得經過各地的「補償委員會」審議。「補償委員會」成員會是誰呢?不外乎醫師、律師,以及多位「社會公正人士」。捫心自問,以臺灣的社會環境,如果申請補償案沒過,病人與家屬會覺得委員會很公正,還是覺得自己背景不夠強、沒有找到有力人士關說?

駁回補償申請案,可能會引發媒體、民代的抗議事件,那不如從寬審議。也難怪會有學者主張,一旦通過「病人補償方案」,就等於簽署一張一年兩百億的空白支票。

醫界推動「醫療刑責合理化」,是不希望一次次「以刑逼民」的濫訟,讓高風險的急重症醫師流失,最後反而影響缺乏社會資源的中下階層民眾的健康與性命。醫改團體基於職責,希望在修法過程中保障民眾權益,這也是理所當然—–但可不可以不要再提「病人補償方案」?想推「病人補償方案」的人,請比照廢死聯盟、陪審團推動聯盟,先聚集一群有志之士,把「臺灣版病人補償方案」的操作型定義與SOP手冊先寫出來。要不然,這不過是空中樓閣,連討論都不曉得該如何討論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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